近日,《南京零距离》栏目报道了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一场“荒唐重婚闹剧”。 35岁的张某利用跨省婚姻未联网的漏洞,前往江苏、河南、安徽等省旅游。他分别娶了三个妻子,每个妻子都生了一个孩子。三个妻子被张某安排到方圆一公里的三个小区居住。但纸终究是挡不住火的。第二任妻子陈女士第一个发现了丈夫的“骚动”,并向昆山警方举报了丈夫重婚的行为。警方核实此事后,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有配偶,并犯重婚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最终提起公诉。 。
针对本案暴露的法律问题重婚罪如何调查,澎湃新闻对法律文献数据库Openlaw中以“重婚罪”为由的一审刑事判决进行了详细的数据分析,发现近五年来,至少有2193人涉案。全国因重婚罪被判刑的,其中,女性犯重婚罪的比例也不低,占46%。与昆山重婚案中的张某类似,不少重婚案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认为这只是道德问题。这种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在农民工中比较高。有些人甚至认为夫妻分居几年就离婚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和谐的婚姻关系是维持家庭稳定的基础和纽带。重婚罪是多重婚姻叠加所造成的犯罪行为。它侵犯了无过错方的基本权利,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正规侦探公司-中国女性举报“男领三证”:加快信息联网,败坏了社会道德。昆山重婚案件和农民工重婚案件增多的现象表明,部分市民对婚姻和重婚犯罪仍存在误解。加之我国城乡差异较大、人口流动性较强等客观因素,重婚案件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普遍存在。因此,应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公民对重婚罪的基本法律认识。同时,尽快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纸质档案电子化,有效堵塞跨省重婚办证漏洞,减少重婚、骗婚现象。等行为。
重婚罪的立法规定
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又与配偶结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重婚罪涉及婚姻关系,因此婚姻及其相关解释也是重婚罪认定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法律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如何认定的事实婚姻。第一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民政局1994年2月1日公布前并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视为事实婚姻;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均符合结婚条件。符合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申请婚姻登记后才受理案件;不符合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申请婚姻登记。未办理新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重婚的常见情形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实践中重婚罪常见发生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昆山重婚案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合法结婚的情况。行为人在婚姻期间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罪;第三人明知其另有合法婚姻关系仍与其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但第三人不知情的,不得追究重婚罪。构成重婚罪。此外,根据我国婚姻第二条“实行婚姻、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只有第一次婚姻登记才合法有效。
具体而言,昆山重婚案中,张某与其第一任妻子任女士的婚姻合法有效。然而,张某与第二任妻子陈女士、王女士的婚姻虽然经民政部门登记,但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所生的孩子也是无效的。从法律上来说,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涉及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需要单独起诉。
合法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虽然根据《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不受婚姻保护,属于同居关系,但这种情况由于破坏了登记的法律关系,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婚姻关系。重婚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已受到实际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可能构成重婚罪。虽然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但举行结婚典礼、以父母的名义庆祝孩子的满月、女方生产时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等都可以使用作为确认他们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辅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