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从法院获悉,被告人冯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随县深圳小三调查公司,现住。在齐县。 2019年12月17日,他因涉嫌重婚被保释,由隋县公安局保释。
隋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起诉被告人冯重婚(202 0) 115起诉书),并于2020年5月7日向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隋县人民法院简易程序依法适用,并且审判由单人审判进行。该案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审理。Su县人民检察院任命检察官支持起诉,被告人冯某出庭。现在审判已经结束。
初审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冯和孙高真在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到2017年10月。
冯先生曾经向隋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隋县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
冯和魏(被判刑)见面后,被告人冯(Feng)知道丈夫与他人有婚姻关系并且没有依法终止该关系,因此以夫妻的名义与魏生活。她于五月在祁县妇幼保健院生了一个女儿。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冯某自动起诉,如实供认,并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受害人的宽恕。
公诉机关认为,在被告人冯与孙高振关系期间重婚成功取证案例,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住,与配偶重婚。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8条《刑法》。该条规定,对重婚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自发自愿认罪并受到惩罚老公外遇调查取证 商丘隋县妇女未能离婚,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个女儿,被判自愿投降,可以处以宽大的刑罚;如果投降,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公诉机关建议将他判处十个月徒刑,缓期执行。
被告人冯对指控,指控和量刑建议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采用加急程序,签字并确认,在听证期间无异议。
S县人民法院宣布判决
Su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以重罪起诉被告人冯某,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冯自发自愿认罪并受到惩罚,已投降自首并获得了受害者的宽恕,可以轻判。根据调查,被告人冯被宣布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对他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可以利用社区矫正条件,并且可以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第2款和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重婚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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