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在知道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一)对象要求
重婚罪的对象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
([二)客观要求
肇事者有重婚行为。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个人结婚,或者知道其他人有配偶并与他结婚的人。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夫妻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没有法律程序的终止;如果关系已经终止,或者由于配偶之一的死亡而自然消失,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和尚未在婚姻中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所谓“知道别人有配偶并与他结婚”,是指即使没有配偶也故意与他结婚,但他知道对方有配偶(包括已婚或未婚)。 (以配偶的名义住在一起)。
1、结婚登记很容易理解,关键是对“事实婚姻”的理解吗?
对“ 婚姻法”中事实婚姻的理解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2001年12月25日)。第5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8条登记结婚但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同居的男女,如果他们提交了结婚证,则应予以区别对待。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A. 1994年2月1日的民政事务部在颁布和执行该部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如果男女都满足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则应予以处理。根据事实婚姻; B. 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编。案件受理前的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终止同居关系。”
可以看出,根据上述解释,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条件是事实婚姻;即使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只要他们满足结婚条件,他们就必须办理其他手续。前一个同居时期也被视为一个事实婚姻持续时间。
2、“事实婚姻”和重婚的构成
作者认为,重婚罪的构成只能基于“刑法”和刑法理论。 “ 婚姻法”只是定义民事类别的婚姻有效性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应将两者混淆。
许多人使用“注册婚姻”和“事实婚姻”来查看是否存在重婚,我认为这不准确。例如,A和B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其中A已注册与另一个人结婚,并且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在1994年2月1日之后,A和B开始以这个名字一起生活,但没有注册婚姻。如果A和B组成注册程序,则A和B的同居将构成“事实婚姻”或“注册婚姻”,构成重婚。问题在于,如果他们没有完成婚姻注册程序,就不会构成事实婚姻。他们只是非法生活在一起。根据上面提到的某些人的单方面理解,这当然不构成重婚。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在执行《 婚姻注册管理规定》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的复审重婚罪案件取证技巧,将被定罪并处罚。重婚”(复复[1994] 10号),是这样说的:“在颁布并实施了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之后深圳侦探社,与配偶一起以配偶的名义与另一个人住在一起,或者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并且如果他们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则仍应因重婚罪而被定罪并受到惩罚。”
可以看出,解释仅要求“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关于同居是否是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并不能防止重婚罪。
“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是否要求男人和女人都是“丈夫”和“妻子”?实际上,在许多重婚案件中,当事方根本不被视为夫妻,而是以亲戚侦探调查报告 重婚的判决是什么?将被判刑多长时间?,朋友,秘书甚至是保姆的名义共同生活,以逃避法律制裁。因此,通常认为,不能仅从当事双方的相互称呼中掌握“以夫妻的名义”,这只是次要方面。关键是要从双方的客观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具体来说,这取决于两方是否生活和在一起,是否一起工作和共同生产,是否有同居关系,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有孩子,夫妻之间是否有类似的支持和协助行为。以及他们是否一起表演夫妻。其他义务。如果他们有上述行为,即使双方不互相称呼“丈夫”和“妻子”,也足以确定他们是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