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私家侦探价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规范取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 《改革意见》)。 核心要求之一是着力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将证据裁判要求落实到刑事诉讼各个环节。 《改革意见》第二条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使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证据。”依法履行程序并作出判决。” 审判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石原则,是侦查、起诉、审判统一适用的要求。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否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未依法收集或者未收集关键证据的案件,关键是规范取证制度,确保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使用证据。
摒弃有罪推定观念,避免先入为主的观念
《改革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取证的基本原则。 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收集有罪、严重犯罪的证据,以及无罪、轻微犯罪的证据。 有意见认为,审判阶段需要坚持无罪推定,但侦查阶段不适用这一原则。 如果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坚持无罪推定,就没有必要费力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这是对法律原则的误解,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发现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只是执法办案、推动诉讼的前提。 不能用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更不能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 依法准确证明犯罪事实,可以促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 实践证明,如果不坚持无罪推定,就必然走向有罪推定,不存在第三条中间道路。 一旦办案人员陷入有罪推定,以致只注重抓捕破案,而忽视证据的取证; 他们只注重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取证; 严重影响办案质量。 有鉴于此,无罪推定应当作为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本原则,侦查阶段也不例外。
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强调物证的收集和使用
法律明确要求重证据、调查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仅凭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 此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受传统观念影响,办案过于依赖口供,不注重收集其他证据,特别是物证。 一旦面临办案压力,他们往往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一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宁波侦查取证,他们就简单、仓促地结案,既不注重核查供述中的疑点,也不注重收集物证来支持供述。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现象屡见不鲜,且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对于以口供为主体、证据体系薄弱的案件,一旦口供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存在疑问的,不能作为案件的判决依据。 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通常会支离破碎,事后往往无法弥补。 这是司法实践中涉嫌犯罪的重要原因。 在执法办案水平不断提高、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的新形势下,为夯实案件证据基础,需要切实转变“口供”观念和做法。一是注重物证的收集和使用,实现办案模式从“凭口供”到“凭证到口供”的根本转变。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并不意味着忽视口供的功能,而是要避免“只做口供”的做法,并根据情况规范口供的收集。遵守法律; 重视物证的收集和使用也很重要。 并不是说所有案件都必须有物证才能结案私家侦探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刘景坤: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规范取证制度,而是要求对于有物证的案件,不能忽视物证的收集和使用。
有效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方式。 规定了拘留、审讯地点的要求,建立了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加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防范,防止侦查人员在破案压力等因素影响下采取非法取证方式,关键是要提高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防范。审讯系统。 《改革意见》第五条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标准化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音,逐步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所有案件讯问全过程录音“办案人员要自觉遵守“两严”取证程序,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手段,认真落实“不准任何人”的法律要求。应该被迫证明自己有罪。 为确保“两严”要求落到实处,对严重违反“两严”要求的行为,要给予必要的处分,依法否定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对办案人员应督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为落实法律要求,尽快发现和消除非法证据,《改革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驻看守所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检查是否有下列情况: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并同时进行录音、录像。 经核实,确实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 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落实非法证据排除配套法律制度,法治化、文明化、规范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宁波私家侦探价格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取证指南
犯罪学研究表明,各类犯罪都有其固有的特征和规律。 准确把握各类案件的特点,结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总结出相应的证据收集指南,有助于保证取证的全面性、系统性,避免忽视或遗漏关键证据。 一些办案部门在这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值得认真总结。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遵守裁判员的要求”主要是指法庭接受和采信证据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条例”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无关证据、无法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不可靠意见证据、传闻证据等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 ,依法不能作为证据(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些是裁判员的要求,也是取证的准则。
完善各类证据的取证程序和要求,确保取证合法合规
《改革意见》第三条规定:“探索建立杀人案件等重大案件的检查、搜查、辨认、鉴定录音录像制度。完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等制度。”技术调查证据和庭外核查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证人制度。” 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于物证、书证等物证,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确需查明的,应当及时报送检验。” 这些规定有些是法律已经要求的,但有些规定,比如杀人案件等重大案件的检查、搜查、鉴定、鉴定的录音录像制度,是重大制度,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创新这些改革措施以及相应的证据规则,旨在促使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取证,减少证据瑕疵,避免对关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产生质疑。要重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的收集,以及取证合法合规性的证据材料的收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改革措施不仅仅是内在要求规范执法,也是防止执法活动受到质疑的重要保障,更重要的是对办案人员的法律保护。
强化侦查机关举证责任,从源头上严格把控案件事实。
《改革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存,随案移送”。 客观取证、全面移送证据,是侦查机关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 一些冤假错案暴露了一些办案机构有意无意隐瞒无罪证据的情况。 这种做法将直接扭曲案件判决结果,导致冤假错案,必须坚决杜绝。 同时,一些办案人员人为地选择证据,主观上认为部分证据足以结案,因而不再妥善保存或者移交其他证据,不必要地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查案的难度。指控犯罪,甚至影响起诉和审判。 准确识别。 此类问题都反映出侦查机关对法庭审判工作重视不够、办案责任意识淡薄东莞寻人公司,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办案责任机制来解决。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依法有效化解案件事实证据疑点
《改革意见》第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指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 检察院分担举证责任,这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为指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补充侦查的指导和说理机制。 “相互配合”的原则是检察院所要求的。 同时,为了规范补充侦查,避免实践中相互推诿,《改革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无法查清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写信给人民检察院。” 此外,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提出的补充侦查请求,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切实解决补充侦查、纠正困难的问题。
完善侦查阶段审查核对机制,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后续诉讼程序
侦查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要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案件事实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及时核实。” 第六条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辩解。律师根据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时,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核实。” 对于证据明确、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勉强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