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调查公司 | 宁波轻工集团公司提供不实统计信息案深度法律分析,92期《法治时空》栏目邀请嘉宾: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组陈树波为您带来:《宁波轻工集团公司案深度法律解析》 .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2020年8月5日,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组对宁波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月表》(V204- 2表)2020年7月标准品国标铝锭5日单价报数为14100.00元/吨,20日单价报数为14250.00元/吨。 经现场核查,标准品国标铝锭5日报单价为14520.00元/吨。 报报单价为14520.00元/吨,误差分别为420元/吨和270元/吨,误差率分别为2.9%和1.9%。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宁波市调查公司,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信息的违法行为。 鉴于单位没有故意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且数据误差较小,单位能够严肃认识到错误,并表示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将严格按照规定填报统计报表。要求确保统计数据填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0年8月5日,向该单位送达《当场警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调党经字[2020]1号)东莞出轨调查 ,该单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统计违规的原因是什么? 它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本案中,宁波某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个原因:2020年7月《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月报表》(V204-2表)规范产品国家统计数据。标准铝锭5日单价报14100.00元/吨。 经统计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金额为14520.00元/吨。 造成数据错误的原因是单位统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统计指标和调查制度,填写报告规范。 国标铝锭5日单价直接取自期货市场。 根据《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如无采购,5日单价应与20日单价一致。 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对统计调查制度不了解、对统计指标认识不够,存在不少数据错误。 因此,企业统计人员必须参加统计局和调查组组织的年报会议培训。 一定要主动联系统计局和调查组工作人员,了解统计调查指标要求,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收集数据,不要想当然地填写统计报表数据。
2020年7月,《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月报》(V204-2表)称,国标铝锭20日单价报告为14250.00元/吨。 根据2020年7月16日《提款通知书》《提款凭证》可见,拟报数为14520.00元/吨。 出错的原因是统计人员在填写报告时不够仔细,误读了收据上的数据。 在因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存在不少企业统计人员不够细心,误读数据、录错数据的情况。 因此,企业统计人员在填写数据时一定要慎重。 核对后,企业负责人还应重视统计工作,并承担数据审核的责任,避免因数据错误不慎而受到行政处罚。
刚才案例介绍中提到,该公司完成的报告是专业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的。 能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专业吗?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包括工业企业产品首次销售时的出厂价格和企业作为中间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 调查的目的是及时、准确、科学地反映各工业行业产品价格水平及其变动趋势程度,为国民经济核算、测算工业发展速度、宏观经济分析和统计等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规范价格体系,合理化价格体系。 依据。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调查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所有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列为抽样对象,采用重点调查方法选取企业调查; 一些年度主营业务适当补充。 对于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采用典型调查方式选择企业调查。 调查企业将在每月5日、20日通过全国网上直报平台通报被调查产品的“同质化、可比性”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