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侦探取证调查:宁波这家知名早餐店被起诉! 原因是...宁波包子叔叔被广东一家包子店起诉。 对方声称自己是“包子大叔”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人婚外情调查公司电话 宁波这家知名早餐店被起诉! 原因是...,要求宁波包子大叔不要在门口和商品上使用该形象标识,并赔偿损失。目前,宁波知识产权法院已审结此案。
案件
广东包子叔叔起诉宁波包子叔叔
本案原告钟某在广东省开设了两家包子店。
被告人谭某是个体工商户。 2019年7月,签约加盟“包子大叔店”,店铺在宁波鄞州市开业。
钟某先将谭某诉至鄞州法院。 他的诉讼主要有三点诉求:被告停止在店面和产品包装上使用“包子大叔”商标;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赔偿原告因停止侵权而发生的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万余元。
钟先生的依据是——“我注册了‘包子叔叔’这个商标。” 钟某于2017年3月和2017年6月申请了“包子叔叔”商标,产品分别获准归入第30类和第35类。 ,该商标分别可用于糕点、面包、包子、年糕、包子、花木、谷类制品、面粉、食用淀粉、调味品及广告、特许经营企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并为他人做宣传。
钟先生从事包子、包子、油条等的生产和培训为综合中央厨房宁波商业调查公司,并在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开设了门店。 他认为宁波包子叔叔侵犯了他的商标权。
如果案件胜诉,原告还可以“复制”这一诉讼模式,起诉其他门店。
宁波包子叔叔第一个注册英文名
法院展开调查。
宁波包子大叔公司于2014年12月成立,自此,包子大叔连锁品牌注册为商业特许经营,包子大叔特许经营可以合法开展。
公司成立前,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在宁波开设多家包叔叔专营店,公司一直使用“包叔叔”品牌名称。
2014年3月,张某在第30类和第43类注册了英文商标“包子大叔”。第40类核准用于餐馆、快餐店、咖啡馆、茶馆等。
2014年6月,张某委托广告制作人员设计了包含“包子叔叔”字样和卡通形象的门设计图案。 图案由上室竖起大拇指的圆脸厨师形象和下室“包子叔叔”、“包子叔叔”字样组成。 第二个月,张某开了一家包子店,并在店门上使用了这个标志。
2015年9月起,包子大叔公司在宁波地区发展加盟商,先后荣获浙江省餐饮行业十强品牌、全国消费者安全品牌等荣誉,在宁波地区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7年5月,包子大叔公司委托设计公司设计了形象标识,并逐步应用于加盟合同页眉、加盟店门头、塑料袋等。
2017年6月,包子大叔公司在第43类注册了中文“包子大叔”商标。
被告谭某认为,与包子大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该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自己使用。 因此,我公司在门楣、产品包装上使用图像标识的行为合理合法,来源合法,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争议焦点:
如何确定“原始使用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宁波包子大叔公司经营的“包子大叔”品牌经过多年的使用,在宁波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 原告只在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开设了两家店面,在宁波和浙江没有经营。 因此,该图像标志的使用不会产生混淆原告商标的法律后果。
即使被告的形象商标与原告的“包子叔叔”商标近似,但包子叔叔公司自2014年起就在其店面使用带有“包子叔叔”文字的图标,演变为现在的形象标识后,其称呼一直沿用至今。被称为“包子叔叔”。
因此,包子大叔公司也享有“包子大叔”文字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其授权被告使用的行为也是对在先权利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
商标法规定,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 本案中,被告在涉案商标注册后加入特许经营,是否属于“原有范围”? 这成为案件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