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强奸并拍照是一种侵权行为吗?
罗玲在致编辑部的信中说:自1999年7月以来,她已多次向袁先生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他的外遇问题,但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被忽略。同年12月17日凌晨1点,在她的两个兄弟的陪伴下,她回到家中收拾衣服。当她遇到袁和他的情妇孙在卧室里睡觉时,她当场照相,后来打电话给袁。某单位负责人,110名巡逻人员和有关法官到场确认。出乎意料的是,一波尚未稳定,一波又上升了。孙实际上向郑州妇联提交了“支持投诉书”。 Sun在投诉中声称,被告人罗玲“闯入他人的公寓侮辱申请人,并拍摄了申请人的裸照并将其散布到各处,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个人尊严和身心健康,因此,申请人打算追究被诉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此,罗玲说:“我在卧室和床上目睹了他们通奸的证据,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向有关当局提供了证据。这是非法的吗?”
针对罗玲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人权部胡小林女士。她认为,罗玲的行为并非违法。同时,胡小林觉得孙三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主张是荒谬的。她说:“合法权益的前提首先是合法和光荣的。孙正义与丈夫强奸罗玲的房子是不合法的。他被其合法妻子抓获,并被他人指控侵权,并且他还必须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和理性都没有道理。”她认为,只要罗玲不带照片散发,主观上不故意诽谤或侮辱他人,孙正义的权益就不会受到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院法官吴晓芳说:“孙中山起诉罗玲私自侵入他人房屋的理由绝对是无效的。罗玲在自己的家中抓获奸夫孙和丈夫。闯入他人的房屋并不构成刑事责任。至于所拍摄的照片是否侵犯了Sun的其他权益,例如名誉权,还有待讨论。这取决于她的目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在离婚诉讼取证中证明丈夫有过错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他的照片仅用作提交给丈夫的证据。法院和有关部门,这些都不是非法的。相反,如果罗玲拍了张照片以进行发布和分发,则孙某将被指控侵犯她的名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齐立华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它们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和地位如何,它们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方也不例外。就罗凌目前的强奸和拍照行为而言,孙正义指控他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主要取决于她要求保护的权利。如果这是名誉权,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摧毁,法律无法保护它。尽管在取证的过程中罗玲的行为可能有点过分,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不是故意地主观侮辱和不客观地公然宣传,就很难说它违反了Sun的权益。
对于人们来说,对这个问题的道德判断似乎不是问题。甚至某些报纸的头条新闻都使用了强烈的表述,例如“第三方咬伤”。但是,法律不是一个有利条件,无论这个“合理的”第三方的说法是否合理,法律界的一些人都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
强奸引起的另一种侵权行为
在当今社会,丈夫与其他女性通奸并被其妻子碰到的尴尬场面已不再是新闻或丑闻。上面的例子只是一个典型的麻雀。有些男人的第二和第三任妻子不在外面,他们的妻子受到伤害和无助。他们无处可抱怨。向该单位报告,他们说很好。向有关部门报告,答案是证据不足,被忽略了。这些受伤的妇女别无选择,只能自己“蹲守”以“强奸加倍”,或向私人侦探寻求帮助。但这会构成另一种侵权吗?如何处理强奸现象?
这是“捉奸”的两个真实案例。据《羊城晚报》报道,1998年,河南省安阳市的刘女士怀疑其丈夫与一名名叫傅的女士通奸。一次,刘女士带走了几个人,发现他们当场犯了通奸的事实。愤怒的刘女士用剪刀剪掉了傅女士的头发,并将赤裸的傅女士与丈夫绑在一起。刘女士认为这一次有确凿的证据,所以她在110报警。但事态的发展完全违背了刘女士的初衷。经鉴定,刘女士的丈夫和付女士的伤害为轻伤。 1998年9月6日,安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刘女士。不久,该市的检察官对刘女士提起公诉,刘女士因强奸行为遭到了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