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资讯

当前位置:宁波及时雨侦探社 > 调查资讯 > 侦探资讯 >

最高人民法院:竞价排名服务中隐式使用他人企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3-07-12 11:07

编辑| 小红帽

再审申请人宁波ZY科技有限公司、宁波ZS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ZY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知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CX软件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本案中,宁波ZY公司、宁波ZS公司在再审中主张:宁波ZY公司、宁波ZS公司在投标排名中将宁波CX公司的企业名称、贸易规模作为关键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并且二审判决没有区分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或者第五条的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宁波CX公司认为: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宁波ZY公司、宁波ZS公司擅自使用其公司商业标识,并将其设置为竞价排名服务中的搜索关键词,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知识产权。

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信息

宁波ZY公司、宁波ZS公司情况: 宁波ZY公司、宁波ZS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软件研发、销售、维护。

宁波CX公司信息:宁波CX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东莞调查公司哪家靠谱 ,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批发零售服务等,产品和服务为“畅想”系列外贸管理软件。

2008年至2014年连续几年荣获行业内部奖项、博览会金奖、政府荣誉称号、国际认证评审。 综上所述,宁波CX公司获得了多项荣誉,拥有较高的声誉和商誉。

双方均属于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外贸管理软件企业,在业务领域范围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对于竞价排名服务中隐含使用他人企业标识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法院普遍认为,如果两者属于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则存在一方依附对方商誉、抢占业务的倾向。别人的机会。 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不公平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标志的隐性使用无疑有利于消费者,让他们对商品或服务做出更好的选择,促进行业竞争乃至整个市场的发展。

然而,那些商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权益是否应该得到补救,消耗了大量的资源,扩大了知名度,但商机却极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抢占。 此外,竞争对手还可以节省广告费用并改进产品,从而抢占市场先机。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毫无疑问,商业机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应当保护,应当保护的利益并不一定构成利益损失。 救济的充分必要条件。

竞争中对商机的争夺不可避免,但最终的结果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市场鼓励经营者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竞争;

二是行为不当。 只有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占他人本应获得的商机,才会被制止。

当用户以某个公司的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关键词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时,他们不仅仅想要搜索相应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也可能是通过这个关键词,你可以看到其他竞争对手拥有的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并有更多的信息可供选择。

第三,有自然搜索和竞价排名的迹象,可以清楚地表明链接的来源,而且链接的内容也有相关产品的详细描述,不会让消费者感到困惑。

本案中,宁波ZY公司、宁波ZS公司设置的促销链接文字及网站内容能够明确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不会像宁波CX公司那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而宁波CX公司的链接仍属于自然链接第一的位置,关注度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两家公司的行为主观上使用了宁波CX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商号最高人民法院:竞价排名服务中隐式使用他人企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增加其网站被潜在消费者注意到的机会。

但竞价排名服务的商业模式标记了广告链接,且链接内容没有使用宁波CX公司的商业标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其认知水平足以识别。

宁波ZY公司、宁波ZS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不当利用宁波CX公司的商誉,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对宁波CX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经过多年的经营,宁波CX公司在企业名称、商号上已具有较高的声誉,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宁波ZY公司、宁波ZS公司的行为不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