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承认自己知道ATM机故障,连续7天取款。 昨天,他表示帮爱人取款,不知道自己银行卡余额。
文/记者 刘小星
昨天,广州“女徐婷”廖淑珍因涉嫌盗窃罪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廖淑珍被指控于2001年初利用银行交易系统故障从ATM机盗取现金27万元。 她因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廖淑珍认为自己无罪,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后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
8年后被捕,受审5年
2008年1月24日下午3时许,廖淑珍在上海南开往三亚的火车上被抓。 2009年初东莞侦探公司推荐,被媒体称为“女徐婷”的廖淑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21日至27日,廖淑珍持有他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某银行开立的名为“李明华”的储蓄卡,并在该银行工作。银行位于广州市芳村桥东。 在ATM机上取款1300元,检查后发现余额未变,于是他利用银行网络故障的情况,持卡在广州多台ATM机上取款。 住宅。 2001年2月27日,廖淑珍再次从新塘办事处取款机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 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搜出27万元后将其释放。
忏悔
爱人开餐厅我帮忙取钱
廖淑珍在侦查阶段供述,在张某、陈某的怂恿下,她委托他人制作一张名为“李明华”的假身份证,并开立账户骗取钱财。 有一次,当她筹集1300元时,发现账户上还有1300多元。 于是,她从当晚一直提钱到天亮,而她取出的钱全部被张某、陈某拿走了。 2月22日至26日,廖淑珍独自前往取货,总金额超过20万元。
昨天,廖淑珍推翻了之前的供述,称该卡属于张某。 口供笔录是办案人员写给她复印的。 她还承认张是她的情人。 当时,张某想开一家餐馆,但没时间取钱,就请她帮忙。 她从来没有检查过自己的余额,也不知道自己是在透支的情况下提款的。 不过宁波小三侦查,她说她不知道张的全名和工作地点。
廖淑珍表示,自己身体不好,希望法院宣判她无罪。
问题
这二十七万不是她一个人拿的吗?
廖淑珍的辩护律师指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廖淑珍被捕时,正在某银行新塘办事处的取款机上插卡取钱,在她身上搜出了27万元。住宅。
但没有证据证明2001年2月21日的第一次取款以及查询余额等询问是廖淑珍所为。 因此,主观上不可能知道她在明知卡内余额不足且取款后余额不变的情况下故意取款。 综上所述。 该银行也没有提供可以证实指控的监控数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被扣押的27万元是被告人廖淑珍一人从柜员机中取得的。
另外,除25日、26日、27日下午和晚上9:00之前提现时间外,其余4天均在深夜,且21日、24日提现地点跨两个行政区。地区。 2月27日,当他最终被当场抓获时,案发地点从广州市西南部的芳村一直延伸到东北部的增城市新塘镇。 对于刚来到芳村、对广州完全陌生的外地女性来说,这是广州最冷的时候。 左右),一个人一晚上完成这些多次提款显然是不现实的。
回复
检察官:夜
提款并非不可能
对此,公诉人回应称广州“女徐婷”案再审撤销口供,声称帮情人取钱(图),一个人夜间取款并非不可能,不能断定廖淑珍无法单独完成取款。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