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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04 11:07

除了司法人员外,取证人员还需要电子技术专业陪同。 此外,电子数据取证的主体还包括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 虽然对取证人员没有太多的限制,但取证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技术,比如记录计算机用户受到攻击时的相关信息、网络用户的聊天过程等。 聊天记录应及时保留,进一步取证需要专业,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1.2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不同。 与其他数据资源不同,电子数据不稳定且容易改变,因此对实际电子数据取证过程的要求相对严格。 现阶段,我国电子数据取证流程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采集阶段、检查阶段和提交阶段。 每个阶段的要求都比较严格。 如果要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流程进行。 虽然电子数据取证的程序比较严格,但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和约束。 因此,为了尽可能保证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不出现问题,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宁波私人调查取证,确保电子数据取证工作顺利进行。 2 电子数据取证的意义研究 2.1 有利于提高破案效率。 电子数据取证的出现,为案件侦破创造了极大的便利。 取证人员利用电子数据取证进行线索侦查东莞正规寻人公司,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比如,目前很多公司或单位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都会使用电子邮件进行沟通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研究,所以一旦发生纠纷,电子邮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

由于电子邮件地址可以被篡改,因此在取证时,相关技术人员需要检查相关代码,找出被修改的地方。 由于电子数据取证必须建立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的基础上,该技术的应用可以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从而有效减轻侦查机关的工作量。 2.2 有利于保证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与传统证据材料相比,电子数据具有准确的特点,这意味着取证过程非常严格和公正。 由于电子数据依赖计算机及相关技术进行存储和传输,电子数据取证避免了传统书证的误记。 此外,电子数据取证不需要犯罪嫌疑人参与,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后续刑讯逼供的发生,也极大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 3 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现阶段,我国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但有其他法律规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分布在不同领域。 正因为如此,相关法律可以对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进行限制和保护。 但由于这些分散的法律规定之间没有本质联系,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复杂,分散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最终无法保护个人信息。 3.2 侦查中的电子数据取证手段较为笼统。 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数据取证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8条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信件、电报、电子邮件,必须经检察长批准,并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扣押。相关邮件、电报或电子邮件。

《刑法》第239条规定:“被扣押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应当拍照、录像后当场封存,并由检察官、证人、有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单元。 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场并签字或者盖章。 “这些规定大多是笼统列举,很少对取证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在采集电子数据时采用的是传统取证方式,遵循传统取证规则。很明显,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 4 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对策研究 4.1 建立参与式取证模式 首先需要建立参与式监管模式,这是保证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点。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不被破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参与式监管模式的重要性,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化电子取证流程,确定参与式监管范围,确保有效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取证; 其次,在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基础上,需要取证取证的方法,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证取证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第三,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等权利的情况。 有关行为必须由相关检察部门依法处理,切实保障取证过程中个人信息不被侵犯。 4.2建立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机制。 一是通过以法律形式规制实体侵权案件,区分维权与侵权,保障公民权利,可以有效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救济,加快恢复社会和谐秩序,促进社会秩序的积极巩固。

此外,我们不再用社会利益冲突的发生频率和强度来反映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而是用社会效应和法律效应的司法解决来综合反映社会法治水平。法律和文明程度。 因此,构建的救济机制能够保证公民得到公平、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1]。 结论综上所述,电子数据取证是计算机网络时代的重要产物。 不仅可以提高案件侦破效率,还可以大大减轻侦查机关的工作量。 但由于取证过程会涉及个人信息侵权,国家需要高度重视,完善电子数据取证流程,出台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避免取证过程中个人隐私受到威胁。参考文献:[1]徐莉. 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2016.[2]何建波。 国内外电子数据取证标准规范研究[J]. 保密科学与技术,2016(03):17-24。 [3]金波,杨涛,吴松阳,黄道丽,郭宏。 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发展概况[J]. 中国司法鉴定,2016(01):62-74。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