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5年宁波法院审理金融机构逃债、弃债刑事案件白皮书
目录
抽象的
一、本市法院审理诈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案件基本情况
二、全市法院审理贷款诈骗、票据承兑、金融票据刑事案件的主要做法和发现的问题
三、宁波法院审理贷款诈骗、票据承兑、金融票据刑事案件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2013-2015年宁波法院审理金融机构逃债、弃债刑事案件白皮书
内容摘要: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该罪的设立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国内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与一般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借款后不偿还贷款。 在骗取贷款、承兑汇票、金融票据罪中,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以诈骗手段取得的贷款、承兑汇票、金融票据等资金的目的,而仅有非法占用的目的。 。 但这种非法占用贷款的行为极大扰乱了金融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刑事制裁是必要的。 近年来,宁波法院始终依法惩治诈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等犯罪。 审判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同时,加强对诈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犯罪的调查研究,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确保法律准确实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加快和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金融已经渗透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各种金融机构、产品和活动层出不穷,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影响因素。 建立健康、科学、合理的金融秩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 司法作为防范金融危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理应展现其独特的系统价值。 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不仅要用民事法、行政法来规范,更要注重刑法的制裁和预防功能。 以银行金融业基础业务存贷款为例,据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同比增长较年初增加257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0%,为1.60%。 增加0.11个百分点。 其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8426亿元,比年初增加250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5%,比年初上升0.25个百分点。年初。 对于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来说,实际情况可能更为严峻。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如果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时收回,从长远来看必然导致资金流枯竭,严重危害全社会经济健康。 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息义务。 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愿望。 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承兑汇票、金融票据就是其中表现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为对金融机构诈骗贷款、承兑汇票和金融票据的刑事制裁奠定了法律基础。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机构逃债刑事案件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逃债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指导,现将宁波法院2013年至2015年诈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案件审理情况汇总如下。
一、本市法院审理诈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13年至2015年,全市法院共审结诈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等刑事案件11起(15人、4单位)。 其中,慈溪法院审结6起案件(8人、4单位),奉化法院审结2起案件(2人),江北法院审结1起案件(3人),镇海法院审结1起案件(1人),北仑法院审结1起案件(1人)。 1 例(1 人)。